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聂国春)银保监会3月4日披露称,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其中,100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记者注意到,相比2020年第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末达标公司数量不变,均为6家,但C类公司由5家减少至3家,D类公司由1家增加至3家。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3月1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根据新规,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据悉,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银保监会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