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运行多年的民间借贷合法利率将被下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打击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
告别24%和36%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这就是法律人士通常所说的“两线三区”,即利率在24%以下是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区,超过36%的借贷为无效区,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这一段区间为自然债务区,也可简单概括为“可还可不还,还了也白还”的利率区间。
然而,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业内专家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的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那么,“大幅度”是降多大?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有业内人士则提出另一种计算方法,即将民间借贷利率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回到2015年规定的不超过市场基准利率(以一年期LPR为准)4倍”的合法利率区间。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通常包含了逾期费等惩戒性费用,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给到借款人的利率必须比一年期LPR的4倍或12%-15%更低。据了解,目前银行信用卡一般采用“日息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来收取罚息,微众银行“微粒货”也是“日息万分之五”。如果按上述方案收取,持卡人的利率负担将大幅降低。
禁止变相高利贷
近年来,一些放贷机构频频通过“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36%的利率红线。有的甚至以保险费、会员费等名目实施“砍头息”,收取高额利息。
对此,《意见》提出要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了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郑学林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严打互金违规行为
《意见》指出,要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意见》还表示,将及时研究和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主动性、预判性。《意见》同时强调,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加强金融风险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的衔接,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工作。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金融市场化改革以及金融利率问题虽然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导,但是对于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必须有所担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郑学林说,按照功能监管要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人民法院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