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7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曝光了人身险产品在产品材料、设计、条款表述、费率厘定以及其他方面的十大问题,并要求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除披露产品自身问题外,银保监会还专门点名通报新华保险分红险销售误导问题。
十大问题曝光
据了解,在产品核查中,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现,人身险产品存在五大方面典型问题。
产品材料方面,主要是报送不规范,或者文件引用有误。例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复星联合健康公司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产品设计问题方面,最突出的是长险短做。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另外,预定退保率畸高,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产品条款表述方面,有三类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如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费率厘定方面,有的产品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如德华安顾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此外,还有部分人身险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如海保人寿、人保寿险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有的则是产品准备金计提方式不合规,如弘康人寿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新华保险被点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有关产品问题的通报中,银保监会还对新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单独点名通报。
通报指出,新华保险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经核查,新华保险在销售宣传中存在“三宗罪”。
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
银保监会表示,这些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三个严禁”强化产品管理
针对这些问题,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
同时,提出了“三个严禁”要求: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今年1月,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对普通型产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与之前相比,通知有三大变化:首先,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其现金价值不低于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其次,一年期及以内的产品,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最后,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