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8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界时,快递企业或投递员若未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使用自助服务终端设施投递快件,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
《条例》规定,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的快件以及生鲜产品、贵重物品,不得以智能投递设施进行投递。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服务,应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相关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若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厦门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快递企业野蛮分拣,有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的,由厦门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鼓励已建成建筑物根据需求维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升级改造已有信报箱为智能投递设施,经过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相关费用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为体现邮政普遍服务的公共服务保障原则,《条例》特别规定,改造已有传统信报箱为智能投递设施的,应当按照优先、无偿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约定相关各方权利义务,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针对用户投诉,《条例》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并在接到用户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邮政、快递企业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