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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用药征求意见 滋补、保健类等不纳入《药品目录》

时间:2020-04-30 17:07:00

中国消费者报讯 (记者孙燕明)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公众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反映。

《暂行办法》指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医保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按规定程序纳入《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要求,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及相应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

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医保药品保障需求、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承受能力、目录管理重点等因素,确定当年《药品目录》调整的范围和具体条件,研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申报且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药品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医保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

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定点医药机构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暂行办法》要求,将《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医保用药管理政策要求,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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