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陈曦 记者张文章)两年前福州一家橱柜店因违法广告宣传遭罚款10万元,但只缴纳1万元,因当时经营者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前不久,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这起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个案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获法院支持,今年6月底,余下的行政处罚罚款9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
2018年,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长乐航城某橱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某某)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及进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最终处以罚款10万余元。但陈某某仅缴纳了1万元罚款。该局依法向长乐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剩余未交罚款,法院调查发现陈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今年4月,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陈某某于2019年3月新设立了1家集成橱柜店,还发现另1家以其家人名义开办的全屋家具定制店,店员表示该店实际负责人即陈某某。长乐区市场监管局经查询“全国法院执行公开网”,发现法院仅将个体工商户字号“长乐航城某橱柜店”作为被执行人,未将该店经营者“陈某某”一并作为被执行人,未执行经营者陈某某个人名下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属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的规定,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陈某某开办的店铺属于陈某某个人名下的财产,属于该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立即将上述财产情况通报给法院,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今年6月底,该局收到长乐区法院的通知,当事人已缴纳强制执行款9万余元。
该案是长乐区行政执法部门首次对法院终结强制执行后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的案件,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给予了强有力的震慑,促进了诚信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