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陈晓莹 记者 李青山)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政府发布了《2019年度佛山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案、假冒专利案、商标侵权案、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等。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服装店销售侵犯“芭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19年6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陈村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带“Pahnli®”“芭菲”等字样的洗衣液1090瓶。该店负责人未能提供上述洗衣液的进货来源凭证。据当事人被委托人供述,当事人是从2019年5月开始,通过店内直接销售和微信销售两种方式代售上述洗衣液。由于案发时当事人现场查获的洗衣液没有任何销售价格标识,也无法提供销售价格的相关凭证,仅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已销售20瓶,销售价28元/瓶,合计经营额560元,获利125.3元;当事人已收货款200元,但未发货;当事人未收货款未销售出去的剩余1078瓶,当事人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为23.75元,未收货款未销售出去的产品合计25602.5元,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6362.5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带有“Pahnli®”“芭菲”字样的洗衣液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被查获的侵权洗衣液数量较多,货值较大,但是销售数量较少,根据《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带“Pahnli®”“芭菲”字样的洗衣液1090瓶;罚款12万元。
另外,洗衣液外包装带有的厂家信息,经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厂名厂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避免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法律风险,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再重复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洗衣液1090瓶(侵权行为已没收,不再重复执行);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
综上,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销售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洗衣液1090瓶、没收违法所得125.3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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