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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汽车配件被“坑” 消保委出手助维权

时间:2021-05-18 02:36:00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王颖翠 记者薛庆元)进价640元的汽车配件,汽修店以5400元卖给消费者。近日,江苏省邳州市消保委调解了一起汽修消费纠纷,最终,汽修店退还消费者3000元。

今年3月24日,邳州消费者尚女士因为爱车行驶中总有异响,来到城区一家汽修店检修,经检查发现,车子左右两边的后控制臂均需更换。汽修店负责人表示,尚女士这款车是进口车,配件很难购买且价格昂贵,一个后控制臂要2700元,要求尚女士交3000元订金购买配件。一周后,汽修店将车子修理完成后,又收取了尚女士2500元,称收取的总计5500元中包括2个控制臂配件和100元维修工时费。同时,汽修店告知尚女士,车子的后桥拉臂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换。尚女士急需用车,就没有继续维修。

4月16日,尚女士想起汽修店的嘱咐,就近到另一家汽修店询问更换后桥拉臂的价格,在跟汽修店负责人谈价的过程中,聊起了半个月前的修理,结果得知自己上次支付5400元购买的配件,商家进价只需640元。尚女士气愤不已,当即决定找第一家汽修店退货,并请第二家汽修店以320元一个的价格买了两个新的配件,准备退货之后再安装。

在接到尚女士要求退货的电话后,第一家汽修店负责人表示,可以把之前安装的配件拆下退货,但要求尚女士支付700元拆装费,且要保证配件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尚女士开车来到现场后,该汽修店又以配件品牌不同价格也不同为由,拒绝了尚女士的退款退货请求。尚女士向邳州市消保委投诉。

了解事情原委后,消保委人员指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在维修过程中,汽修店并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可选择的配件,还以配件很难购买为由,促使消费者尽快同意以2700元一件的价格购买并维修。而且汽修店未能提供所购配件的进货凭证,无法证明是高额购进的配件,存在虚报价格的现象。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属于欺诈行为。

经调解,消保委人员给出处理意见:汽修店配合尚女士,将汽车的左右后控制臂更换成消费者自购的配件,退还收取的高额配件费,但可以收取合理的维修工时费。在此情况下,汽修店主动联系尚女士,双方经协商决定:尚女士退回以320元一个价格购买的配件,继续使用该汽修店更换的左、右后控制臂,汽修店退还尚女士3000元。尚女士对此表示接受,该纠纷圆满解决。

邳州市消保委秘书长孟军表示,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结算清单,对于认为不合理的费用要及时进行查证、咨询,更换的零配件要做到货比三家,不要轻信经营者“缺货、难买”等套路,并要记得保留消费凭证,出现问题及时维权。同时,也警示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合理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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