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陈晓莹 记者李青山)随着养老市场的快速发展,逐渐暴露出一些养老机构在营销手法、合同内容和服务体系的问题,“坑老”“伤老”等侵犯老年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时出现。6月7日,针对近年来养老服务投诉问题,广东省消委会指出,养老服务目前主要有存在诱导消费、合同违规、虚假宣传三大问题,并特别发出养老服务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或渠道查询养老机构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诱导消费,采取多种手段恶意营销。一些养老机构利用老年人需要关怀且警惕心理不强的特点,通过打“亲情牌”“爱心牌”等手段进行营销,诱导老年人消费。主要形式有:隔三岔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询问关心,与老人聊天、赠送小礼品甚至根据老年人的信仰设立佛堂等,给老人营造亲切感和归属感,取得信任后再向老人推销养老产品;编造床位紧缺、马上要涨价等虚假信息,营造紧张迫切的场景氛围,让老年人产生“买了以后没有后顾之忧”“买到即赚到”的心理,促使仓促下单交易;利用老人的同情心打“悲情牌”,如销售人员向老人诉说业绩不好、任务未完成将被辞退,恳求老人帮其完成任务,以保住工作等,诱导老人尽快交款。为达到目的,销售人员主动开车接载老人到银行取款、到子女处拿钱、去亲戚家借钱,甚至自掏腰包先行垫付,以达到“第一时间”履行合同效果。
合同违规,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一些养老机构和销售人员,不但没有提供更好的服务,还利用这一点,通过捏造事实、隐瞒合同风险、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等方式侵害老人合法权益。如合同对床位、护理、管理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含糊不清,只约定以“养老院当时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等。
虚假宣传,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一些养老机构和销售人员在推销养老服务时,为吸引消费者,作出包括享受公费医疗、随时退款、针对性看护、个性化服务等符合老年人需要的承诺,但实际上并不能兑现。如一些机构承诺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却因为这些医院往往地处偏远,不能享受城市医保;承诺入住养老院可以享受好医院的公费医疗,实际却要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承诺缴费后一定时间内可随时退款,实际却以各种苛刻条件限制;承诺提供针对性看护和个性化服务,实际却连剪指甲、洗澡、合适的食物等基本服务都不能保障。
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避免落入养老消费陷阱,广东省消委会特别发出消费提示。
全面了解养老院信息,勿选信用不良机构。消费者在选择养老机构前,除查看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外,还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或渠道查询、了解养老机构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诉讼等。对于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养老机构,建议不要选择或慎重考虑。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查询就可以发现,一些养老机构存在多起因违反《合同法》而被判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被起诉案例。
理性看待“亲情营销”,谨防“孝心陷阱”。老年人往往由于子女工作繁忙缺少亲情陪伴,特别是单身老人,更容易生产孤寂感。尊老爱幼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一些不良商家和销售人员却利用老年人寻求陪伴、需要关怀的心理,大打“亲情牌”,用小恩小惠、关心慰问、情感陪护等各种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进而推销商品或服务,诱导老年人仓促付款,或障于情面被动消费。
老年人要时刻保持警惕,理性看待“亲情营销”,认清销售人员真实意图,避免落入“孝心陷阱”。同时,家人要多关心陪伴老人,主动了解老人的消费需求和实际生活需要,对于诸如养老服务这样的重大消费,一定要与老人深沟通多商量,帮助老人分析判断,与老人一起做选择决定,不给不良商家可乘机会,防止掉入消费陷阱。
签订合同要当心,口头承诺莫轻信。“签订合同前万事好商量、合同签订后诸事不可以”的情况在合同纠纷中屡见不鲜,“营造马上提价、热销抢购假象,不停催促消费者尽快签订合同”是推销人员的惯用伎俩。老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协议务必注意:一是遇到商家密集式强势推销时,切忌冲动,要保持定力,应在征询家人意见后再做决定,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电话咨询消费者组织;二是要求商家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等,特别是对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事项,要以书面方式在合同中明确;三是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如可能出现因生病治疗而无法入住、一段时间或后续全部时间不接受养老机构服务的情形,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解约、退款等事宜;四是要了解预付款可能发生退款难、卷款跑路的风险,在支付服务费用时建议选择押金加定期支付的模式,尽量少交或不交大额预付款。
妥善保留凭证,及时进行维权。老年人或家人在购买养老服务后,要注意妥善保存好付款凭证、合同或协议、宣传单、发票等证据,以备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当发现养老机构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投诉或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