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购车合同标注6万元,提车时加价5000元。近日,消费者温先生在买车时遇到违约涨价行为,经江苏省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新桥分会的多次调解,汽车店向温先生返还双倍定金。
据了解,近日,温先生在江阴市新桥镇某汽车店订购了一辆汽车,支付了定金2000元,并和商家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中表明汽车总价6万元,首付2.7万元。2021年4月23日温先生前去提车时,该汽车店工作人员称汽车价格算错,总价应为6.5万元,要求温先生增加5000元。温先生不认可,与工作人员协商无果后向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投诉。
新桥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对该汽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召集双方了解情况。该汽车店负责人表示,合同上购车价格确实为6万元,但这是由于工作人员价格计算失误,该车销售价格应为6.5万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当场对该汽车店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关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既已签订了合同,就应该履行合同条款。
经新桥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汽车店返还双倍定金,温先生拿回定金加赔偿金共计4000元。
由于部分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市场交易不够规范,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原因,汽车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对此,江阴市消保委新桥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