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财经资讯 > 生活消费

广西发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检疫冻肉被顶格处罚

时间:2021-06-21 22:58:00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 顾艳伟)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局二级巡视员陆清在会上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自开展“铁拳行动”以来,累计查处案件4506起,查处大案要案41起,实施行政处罚罚没共计4320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6起。为突出违法惩戒和震慑警示作用,最大程度保护民生和促进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过综合评审,评选出“玉林市罗记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案”等案件为2021广西“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玉林市罗记冷冻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案

2020年11月,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双生分局在玉林市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冷冻行一冻库中,发现一批外包装有外文标识,但无中文标识的冻肉。该批冻肉中117件(重量2440.6千克)为玉林市罗记冷冻食品经营部待售商品。该经营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冻肉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购货发票》等证明材料,并且其在规定时间内也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15万元顶格处罚,并没收涉案冻肉2440.6千克。

 

                                                                                   

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罗记冷冻食品经营部检查冻肉现场。

潘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案

2021年2月,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潘某某销售的生猪产品表皮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经营者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核酸检测报告(简称“两证两章一报告”)。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潘某某经营摊位开展检查,其不能提供所销售的生猪产品的“两证两章一报告”,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生猪产品103.75千克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凭祥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尚未销售的生猪产品103.75千克;处以销售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750元。

“冀A•3CXXX-冀ALWXX挂”货车货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案

2021年3月,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停放在南宁市江南区某物流园中的“冀A•3CXXX-冀ALWXX挂”货车所运载“红星二锅头”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红星二锅头”产品415件(20瓶/件),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现场查获的“红星二锅头”产品均为冒用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侵犯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产品予以扣押。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南宁市江南区公安分局处理。

钦州市钦南区宇力康养生馆虚假广告宣传案

2020年12月,消费者反映钦州市钦南区宇力康养生馆声称交1.5万元能“包治好糖尿病”。消费者先后两次共交了1.27万元治疗费,服用了该养生馆提供的“陆圣康源茶多酚速溶茶粉”(以下简称:茶多酚茶粉)。服用40天后,感到身体不适,脚流黄水,随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2型糖尿病,一直没有痊愈。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核查发现,涉案产品茶多酚茶粉属普通食品。根据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7万元。

钦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市钦南区宇力康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

梧州市水产经营户在鱼滑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

2021年1月起,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火锅食材专项整治行动,抽检火锅食材152批次,检出硼酸阳性鱼滑8批次。掌握该情况后,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对辖区内的4个农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检出5个经营主体的13批鱼滑样品不合格。5个经营主体在“鱼滑”制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2021年5月28日,该系列案涉案6名人员中有5人被梧州市检察机关批捕,另1人取保候审。

武汉市善缘多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案

2020年9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武汉市善缘多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向群众宣传推销爱普兰牌AP620R反渗透净水机,使用“很多老百姓买了净水机,买这个水龙头,为了省钱买20多元钱水龙头,那些水龙头很多是致癌物超标的”等虚假的用语,以及“R反渗透是最近第五代的最新产品,现在是全世界最先进的”的宣传用语。武汉市善缘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用语,以及“最新”“最先进”用语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万元。

北海市合浦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9家生猪购销站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19年7月,群众反映北海市合浦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白沙购销站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屠宰服务费的情况。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获悉后,对该公司屠宰服务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经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该公司白沙购销站、廉州购销站、山口购销站、公馆购销站、常乐购销站、石康购销站、石湾购销站、星岛湖购销站、西场购销站等9个生猪屠宰点,除了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收取屠宰服务费外,还擅自设立服务费、场地交易费等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每头猪屠宰费用多收取40元,违规收费合计751.0124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属于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对9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没收多收价款751.0124万元、罚款751.0124万元,罚没款合计1502.0248万元,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

来宾市兴宾区鸿耀燃气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气瓶案

2021年3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来宾市兴宾区鸿耀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液化气充装,由于当事人未认真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规定,致使其充装的气瓶中,有8只超期未检的气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罚款。

严某某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21年4月,平果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事人严某某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0车用柴油(国VI)的线索移送至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核查。经查,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进了5吨0号车用柴油在平果市辖区内销售。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剩余的2.89吨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16万元。

江州区鹏源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0年11月,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判定江州区鹏源电动车配件商行被抽样的电动车充电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另外,该商行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检测报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的审核申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2021年2月22日,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65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

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荷花店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案

2020年12月,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荷花店正在销售的规格型号分别为﹝580×(345+140)×0.025﹞mm、﹝480×(280+130)×2.5c﹞mm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经检验综合判定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要求后,经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贵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没收违法所得649元;没收大号塑料购物袋备份样品60个;罚款1.73万元。

来宾市兴宾区滨珍宝特产综合经营部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2月,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单位发放给职工的洗衣液中,有假冒“蓝月亮”品牌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2998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实施了扣押。经鉴定,上述洗衣液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蓝月亮商标的产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扣押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998瓶,处以56430元罚款,并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 上一篇:重庆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科普宣传活动
  • 下一篇:浙江温州:给景区餐饮做“体检” 16家餐馆均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