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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商家应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时间:2021-07-16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任初杰  记者朱海)7月15日,记者从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已出台文件,从许可资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管辖权限四个方面明确了“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监管规则,以期进一步规范“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这一新型业态,为进一步优化南昌市营商环境,支持、鼓励新型业态(行业)发展提供示范借鉴。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负责人介绍说,文件明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销售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主体,拟从事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按程序在主体业态栏加注“含自动售货”字样。

文件还明确,“自动售货设备的日常监管由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决了售货商跨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摆放自动售货设备由谁负责日常监管的问题。同时,要求将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纳入监督抽检范畴,且在售货商未到场的情况下也可以开展监督抽检,避免了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成为监督抽检的盲区,为通过自动售货设备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提供了安全保障。此外,对涉及自动售货设备的投诉举报问题,文件明确“按照‘谁先受理、谁处理’的原则处置,必要时还可由市局指定管辖”,避免了自动售货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因售货商主体不在辖区无法受理消费投诉举报的问题。

下一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还将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支持、鼓励新型业态(行业)和创新主体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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