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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新《汽车三包规定》亮点 三包有效期7日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可退换车

时间:2021-08-02 18:43:00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姜馨 记者任震宇)市场监管总局7月27日对外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汽车三包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多位专家,对新《汽车三包规定》中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亮点条款进行了盘点和解读。

动力蓄电池要明示衰减限值

第九条: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三)销售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开具购车发票的日期、交付车辆的日期;(四)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约定的修理者(以下简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五)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七)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的动力蓄电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减限值;(八)按照规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湖北省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专家黄嵘告诉记者,车载动力蓄电池跟普通的锂离子电池一样,电池容量会随着时间和使用而逐渐衰减,自然衰减是锂离子电池自身特性造成的,因此,质量问题的界定成了一块模糊地带。该条款第七项要求,三包凭证明示动力蓄电池的容量衰减限制,将是未来判断动力蓄电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可以大大减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但是,动力蓄电池衰减是电池的固有特性,衰减的快慢与温度、使用、电池充放电情况等众多因素有关,如何测量和分析蓄电池的衰减可能会成为公众关注的重点话题,目前管理部门正在组织业内专家制定相关标准。

汽车生产者有义务配合销售者和修理者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王都告诉记者,新《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章“经营者义务”部分,在明确销售者三包责任的同时,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修理者的义务,尤其是第十一条,特别强调了生产者对销售者、修理者的协助义务,要求生产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销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规定提出的协助、追偿等事项,有利于三包方案的确认和责任履行。

三包凭证丢失可免费补办

第十四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特聘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专家黄宏燕告诉记者,这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减少消费者行使三包权益的成本。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并没有明确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补办费用的承担问题,可能出现销售者推诿补办三包凭证,或者要求消费者缴纳三包凭证的补办费用,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新《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三包凭证丢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免费补办,避免了补办费用的纠纷。

三包凭证不是获得三包服务必须条件

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黄宏燕告诉记者,三包凭证作为消费者行使三包权益的必须条件,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情况下,修理者可能会以此拒绝为客户提供三包服务,损害消费者正常的三包权益。目前,全国4S店、规模较大的修理企业均已实现了修理记录信息的电子化,因此,新《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三包凭证不再是消费者主张三包权益的必需条件,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便利性,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

将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纳入三包范围

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黄嵘告诉记者,目前,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混动车辆一体式的动力系统作为新能源汽车最核心的零部件,其故障也是退换总成的高风险点,但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没有将其涵盖在退换车的技术条件之内。因此,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了新能源家用汽车的三包技术条件,将动力蓄电池和行驶驱动电机纳入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管理。

明确提供备用车时间

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王都告诉记者,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也要求,修理时间超过5日,修理者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但没有明确提供备用车的具体时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修理者推诿拖延提供备用车的现象。新《汽车三包规定》规定得更加细致,明确要求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让修理者再不能抓住法律空子推卸责任。

三包有效期7日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可退换车

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黄宏燕告诉记者,这条规定明确了车辆在购买初期发生较大产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车技术条件。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家用汽车产品作为消费者购买的大件商品,在购买初期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却在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中找不到对应的退换车依据。“西安奔驰汽车维权事件”引发了相关部门对于家用汽车产品7天退换的思考。因此,新《汽车三包规定》新增了重大质量问题7日退换车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对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倒逼企业强化车辆售前质量检查,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动力蓄电池起火可退换车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黄嵘告诉记者,针对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频发,新《汽车三包规定》引入了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将动力蓄电池起火纳入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以更好地适应目前家用汽车市场的发展现状,从而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同时,由于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可以累加,并且可与发动机和变速器的更换次数进行累加,大大降低了新能源汽车尤其是插电式混动汽车的退换车门槛。

退换车要赔偿消费者必要损失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一)车辆登记费用;(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王都向记者表示,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其实是对应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退换车时,消费者要向销售者支付合理的补偿;而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退换车时,销售者要赔偿消费者的合理损失,这样才真正公平。

黄宏燕告诉记者,依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家用汽车产品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支付登记费用。同时,销售者在销售汽家用汽车产品时,可能还向消费者收取了加装、装饰和相关服务费用。因汽车质量问题需要退换车时,车内装潢如何折算费用一直是消费者头疼的问题,一些经销商甚至通过拒绝赔装潢费用,以此打消消费者退换车的想法。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对于三包退换车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没有明确说明,但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因质量问题退换车时,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销售方应按规定向消费者赔偿。因此新《汽车三包规定》增加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减少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导致的退换车造成的损失。

黄宏燕还表示,“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能涉及的税费和处理依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税征收管理规定》中的退税和变更规定执行购置附加税的退税或变更,保险费用参照《保险法》和具体所购买的车辆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退费和变更等。

消费者支付补偿费计算更合理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黄嵘告诉记者,“使用补偿费用”是指消费者在发生更换或退货时,针对车辆的使用情况,消费者需要支付给销售者或生产者的车辆使用费用。但出现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的相应情形时,消费者是无需支付使用补偿费用的。

支付使用补偿费用,是消费者必须承担的产品使用费用,合情合理。同时也属于通行的国际惯例做法。参考国外情况,退换车时支付合理的使用补偿费用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促进消费者和汽车经营者双方的公平交易,设定合理的使用补偿系数区间,也有助于避免争议的发生。根据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这就给了经营者很大的灵活处理权,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障。由于家用汽车的三包有效期为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如果按0.8%计算则是扣除车款的近40%,这对两年左右的车的折旧有点偏高。故新《汽车三包规定》修订为使用补偿系数n不高于0.5%,再次降低消费者退换车成本。

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汽车维护保养企业

第三十二条: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黄宏燕告诉记者,此条款规定了经营者免除三包责任的五种情形,同时最后一款解决了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对象的问题。2013年版汽车三包规定的第十二条虽然规定“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但是没有明确消费者是否可以在“指定修理者之外”选择维修企业。因此经常有经营者以消费者在其他修理企业进行过维修保养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新《汽车三包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避免了因为消费者在非指定维修网点进行过维护、保养行为而导致的三包纠纷。黄宏燕提醒消费者,如果因消费者保养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经销商可不承担三包责任。如发生争议,经销商可要求消费者提供在外保养记录及保养的零部件名称等信息。因此,消费者要保存好在非指定维修网点维修的有关凭证和记录。

鼓励第三方争议处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鼓励有关组织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

王都表示,引入了社会专业第三方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免费提供公正、专业、便捷、高效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服务,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减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负担,也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经营者拒绝或拖延三包责任可罚50万元

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黄嵘告诉记者,该条的目的是提高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力度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属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处罚金额提升至最高50万,对经营者增强了约束力,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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