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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证诊所提供药品 泉州市永发药业被处罚

时间:2021-08-01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7月28日,福建省药监局通报一起行政处罚案。福建省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因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4月29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收到《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通报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证诊所提供药品的线索。5月11日至5月12日,厦门稽查办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永发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至12日先后4次分别向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第二卫生室”提供药品,销售药品总值1876.8元。而南安市水头镇大盈村“第二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7年10月6日过期,因此该卫生室并无药品经营资质。5月17日,厦门稽查办对此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认为,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7月27日,该办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决定对泉州市永发药业有限公司予以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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