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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赠品未兑现 消保委提醒消费别盲目

时间:2021-08-05 18:54:00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然而,一些经营者在交易成功后却未能兑现赠品甚至擅自改变活动规则。近日,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了解到,今年上半年,静安区消保委收到类似的消费投诉共61起,涉及旅游、餐饮等服务行业和家用轿车、化妆品、服饰等销售行业,表现形式多以实物或服务项目赠送以及积分兑换等。对此,静安区消保委警示广大商家: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某女士向静安区消保委反映,其于2020年12月19日通过某亲子平台购买了长白山温泉滑雪的旅游产品,并支付3797元。2021年3月,谭女士出行前发现原先承诺赠送的温泉服务被取消了,而自行购买温泉票需要支付1000元,与平台联系要求全额退款或补偿1000元,遭到对方拒绝。受理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立即与经营者联系。平台负责人表示温泉服务是赠送项目,消费者未支付相关费用,公司已经为消费者申请退款200元,但消费者不接受。此外,由于该产品本属于不可退产品,故无法全额退款。静安区消保委表示,虽然是赠送的温泉票,但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取消该服务也属违约,如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消费者提出补偿温泉票费用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消费者王小姐向静安区消保委投诉,其在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轿车,由于提货时该车型降价,公司销售人员承诺提供消费者相应礼品作为补偿,但一个多月过去了,承诺的赠品却未兑现,王小姐多次催促均无结果。受理投诉后,静安区消保委立即与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了解情况。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并非是由于该车型降价而补偿,而是消费者在购车时公司已承诺赠送相应礼品。对于售后一直没有跟进落实的情况,公司负责人表示会尽快督促解决。经调解,该公司及时为王小姐提供了相应赠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上述纠纷中,经营者均向消费者承诺赠送服务或商品,但却未能按照约定兑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静安区消保委警示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的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承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切莫因故意或疏失导致此类投诉发生,损害自身形象。同时提醒消费者,在交易中、尤其是签订消费合同时,务必了解经营者口碑和消费者评价,切忌一时贪图便宜或轻信赠品而盲目消费。此外,要看清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收费标准、附赠项目及违约责任,并妥善保存合同、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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