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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时间:2021-08-12 22:38:00

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孙蔚)8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提示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天津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收取购房款,无证售房;违反天津市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收取购房款后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违反天津市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售房,严重侵害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对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对此,住建部门采取严厉措施,通过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规范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风险提示》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提醒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前,要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拟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范围内,对未取证项目或房屋,不要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以免上当受骗。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危害性极大,不但助长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购房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预售资金管理方面,天津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目前,天津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在天津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消费者购房前应仔细查看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购房政策以及可售房源、房屋销售价格、房屋性质、销售状态等基本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售房屋销控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在预定和购买商品房前,消费者应充分阅读和认真理解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未注明或有疑义的内容要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协商,在预定协议、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购房前,应要求开发企业明确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权,对拟购抵押房屋的,要求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约定解除抵押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另外,天津住建委建议,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否则购房人的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要注意保存购房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如售楼书、房型图、预定协议、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协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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