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 (记者孙蔚)房屋渗漏、下水管道堵塞……这些关系到居民切身利益的房屋维修问题到底该找谁?近日,为推动解决房屋修缮类重点民生诉求,及时解决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北京市住建委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承担,但物业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
《意见》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明确各方维修责任、落实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表示,城镇住宅维修责任,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来确定。
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人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房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面、雨落管、公共部位外窗等)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企事业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住宅,包括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改房,业主承担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在售房款和公共维修资金未使用完的,应使用相应的资金,在售房款和公共维修资金已经使用完以及二次上市的住宅,由所涉及的业主承担;未实施房改的住宅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
城镇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维修责任。城镇“困难户、五保户”的住宅维修工作,根据相关政策由属地民政部门确认,维修费用由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意见》要求建立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屋面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和实际状况做好总体维修计划,并根据上年度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结果安排本年度维修计划,对于需要维修的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完成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和雨水落水管断裂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应及时维修。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根据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况,采取高压冲洗法等进行定期维修,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及时维修。
在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了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街道(乡镇)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明确城镇住宅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为加强督导,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房屋修缮问题较多的,北京市住建委将会同市政务服务局对各区进行督导,各区要对小区管理人和属地街道(乡镇)加强督导,并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