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发布违法广告、促销优惠活动未说明打折及降价基准价……8月27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通报5起汽车销售企业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未明码标价且发布违法广告
福州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款汽车(其中2辆标识“福特新全顺”、1辆标识“域虎7”、1辆标识“新宝典”)未明码标价。此外,经营场所内一面广告牌上域虎7和纳瓦拉的配置对比图显示,日产纳瓦拉未装配多功能方向盘、儿童锁、倒车雷达、上坡辅助系统、胎压监测等配置。经查看纳瓦拉官网的汽车配置参数发现,新款日产纳瓦拉许多车型有上述配置。为追求宣传效果,当事人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
福州江铃全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仓山分公司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罚款1000元。该公司发布不实对比数据广告贬低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2万元。
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
福州实力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在未查验产品的“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资料的情况下,通过来自广州的上门推销业务员以每个10元、12元、20元、25元、3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HONDA机油格15400-RTA-003”“HONDA火花塞9807B-5617W”“HONDA汽油格17048-T0A-000”“HONDA后刹车片43022-S9A”“HONDA前刹车片45022-SHJ”。至案发,以每个15元、25元、50元、45元、45元不等的价格售出,销售金额共计885元。上述汽配产品经“HONDA”注册商标所有人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权产品。此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950元,违法所得共计885元。
福州实力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配产品,罚款1万元。
促销优惠活动未说明打折及降价基准价
厦门国贸宝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2021年4月9日起,对两款汽车开展促销优惠活动,计划到5月底结束。在公司展厅现场,其中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直降8000元”,另一款汽车车顶放置展示牌标示“限时特价8.5折抢购”,但均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以上两款汽车优惠讯息同样未说明促销优惠降价及打折的基准价。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上述两款汽车促销优惠前的价格均高于原价。
厦门国贸宝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假优惠折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未全面、准确说明品牌让人误解
泉州盛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长安马自达4S店,主营长安马自达品牌汽车销售及维修。2021年2月18日,举报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该公司主动与举报人联系,为争取举报人接受其提供的汽车维修服务,在明知举报人受损车辆为一汽马自达品牌汽车,而非长安马自达品牌汽车的情况下,仅以马自达自称,使举报人误解其为一汽马自达4S店并同意接受其提供的汽车维修服务。该公司提供汽车维修服务时,未全面、准确说明其为长安马自达4S店,仅以马自达自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泉州盛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开始策划推广“奥迪家园俱乐部”活动,并让参加该活动的入会会员签订含有“本公司保留本会员条例的最终解释权”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内容的“奥迪家园俱乐部会员申请表”,截至立案调查,该公司共签署了17份“奥迪家园俱乐部会员申请表”,共收取73800元会员费,扣除活动优惠及套餐之外赠送的服务,该公司在该活动中尚未盈利,没有违法所得。
莆田市大邦太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