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为 “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顺丰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据9月1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顺丰快递“签收确认费”的单次标准为1元,金额虽不大,但涉及到快递企业的服务边界和服务伦理,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权益,因此 “签收确认费”的适法性、合理性值得探讨一二。
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快递“签收确认”服务是确保快递服务完整性、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必要一环,是一项基本服务,在法定义务的范畴内。《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显然,“签收确认”环节是快递服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尽管快递企业以签收码等方式完善优化签收服务,但升级提质后的签收服务依然属于快递企业的分内之事,没有超出快递企业基本服务的范畴。快递企业已经收取了快递费,该费用理当涵盖“签收确认”环节,快递企业针对该环节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消费者自愿选择购买“签收确认”服务不是快递企业收费行为合法化、合理化的理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快递企业用格式合同向消费者收取 “签收确认费”,即便属于消费者的自选动作,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无效格式合同的特征。
至于顺丰给出的 “通行做法”说法,更经不住推敲。在法治社会,评判企业的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和契约、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等,而非“存在即合理”逻辑。
快递“签收确认”不是增值服务而是增加收费,这一问题引发的消费争议和消保组织关注监督,警示快递企业:应该多琢磨在收费一定的前提下增加基本服务,提升服务品质,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而不是想着把基本服务拆分包装成额外服务,利用基本服务搞“创新”。(李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