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资管新规”)。此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相继下发,百万亿元资管业务迎来巨变。
按照原定安排,过渡期大限为2020年底。2020年7月31日,央行明确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距“资管新规”过渡截止期不到四个月,银行理财产品存量业务整改与规范转型加速。
9月1日,监管部门对六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子公司做出指导,要求六大行理财产品9月1日后所配资产不得采用成本法估值(未上市股权除外);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10月底前完成整改。
在此之前,理财产品一般采用成本法估值,每日计提收益。那么,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为什么要改变?这种变化对老百姓购买理财产品带来哪些影响?今后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产品估值方法生变
自“资管新规”落地以来,净值化一直是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趋势。记者了解到,此次行政指导主要有两项重要安排:一是过渡期结束后(即2021年末),不得再存续或新发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二是除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外,理财产品(除现金管理产品)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新增的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均应优先使用市值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暂不允许对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的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目前已适用成本法估值的理财产品存量资产,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
平安证券首经团队研究员钟正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成本法分为买入成本法和摊余成本法。其中,买入成本法就是以债券的买入价格加上债券的应计利息来进行估值,这种情况并没有考虑债券存在的溢折价情况;“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按照买入成本,根据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产品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个周期计提收益。市值法估值则是同时考虑了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以及由于市值波动带来的估值损益。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成本估值法一般体现为预期收益率,而市值法则体现的是理财产品的净值。
据记者了解,2018年资管新规公布时,监管层鼓励使用市值法估值,但是过渡期也为成本法计价留下补丁。
今年9月7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截至7月末,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已超过80%;同业理财较峰值缩减96%;保本理财、不合规短期产品规模均较资管新规发布时下降超过98%。
不过,据记者了解,部分净值化产品仍是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的,产品的估值并不能真实反应底层资产的市值波动。同时,也存在部分理财产品错误、违规使用估值方法进行“伪净值化”管理的情况。在银保监会7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就有部分银行因“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而受到处罚。
在钟正生看来,监管机构对于成本法的管控主要基于两点原因:一是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二是防范理财市场出现持续扩散的流动性风险。
或致产品波动加剧
普益标准发布的最新统计显示,9月第一周共有195家银行合计发行630款理财产品,较此前一周减少9.48%。这一变化是否与估值变化有关呢?
普益标准研究员余可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银行理财估值调整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理财产品的发行。一方面,市值法将导致产品净值波动加剧;另一方面,短期产品的收益也可能下降,若相对于公募债基没有明显优势,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必然下降。因此,估值法的调整,短期内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尤其可能导致相关中短期限产品缩量。“长期以来短期限、低波动的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偏爱,为了平抑此类产品的波动,短期限理财产品往往更多的投资于成本法资产。成本法估值被限制后,预计将会有更多的短期限资金流入市场进行配置,市场上的产品期限利差将进一步加大。”钟正生表示,“资管新规”以后,现金管理类产品及成本法估值均受到限制,理财产品与基金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缩小。从长远来看,资管市场内部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理财市场发展将进一步受限。
普益标准研究员秦婧也认为,此次估值方法改变后,银行理财产品在运作逻辑上将与公募基金看齐,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波动性或将加剧。
消费者教育应跟上
中老年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相当于刚性兑付的银行理财产品受到他们的青睐。随着理财产品估值方法的变化,消费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又该注意什么呢?银行又该如何应对?
余可表示,目前虽然监管部门只对六大国有银行提出了估值要求,但未来银行理财采用市值法估值应是大势所趋。整体来看,估值政策变化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存在差异。对于一些中小银行而言,估值转换的时间压力较大。“后续看,理财业务发展要从两个方向上发力,首先银行机构要大力推进消费者教育,提升客户对于净值产品的接受程度;同时需要强化自身投研能力,构建真正的资管能力。”余可说。
“目前大多数理财产品投资者对于净值波动的接受程度仍然较低,消费者教育仍然需要一定时间。”钟正生表示,银行或可通过规定成本法资产比例上限,之后逐步取消的办法进行缓冲,减少全市场净值波动对于投资者信心的打击。同时,投资者对于风险和收益的偏好并非是二元的,而是逐渐变化的,允许理财产品使用部分成本法进行估值,将会有效补充存款与基金等金融投资品之间的空白,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更好地促进理财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