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银保监会9月8日发布关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意见稿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
意见稿强调,要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同时,理财公司应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稿还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同时,理财产品门槛降低、理财产品投资者大幅度增加、以及以个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给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新规出台后,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理财业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对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新规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银保监会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