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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公布“民生执法十大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1-09-23 23:16:00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陈晓莹 记者 李青山)今年以来,广东省佛山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集中整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偷脸”“骚扰电话”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佛山市市场监管局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

案例一: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

2021年3月9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摸排,在佛山市南海区涉事仓库现场扣押了涉嫌假冒古驰、迪奥、香奈儿、阿玛尼、纪梵希、雅诗兰黛等知名品牌化妆品(主要为口红、香水、护肤套装等)共207类8866支(瓶)。

经鉴定,扣押的上述商品均为冒用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近1年的销售额1200万元,被扣押的物品货值约400多万元。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买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16日,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佛山市公安局对佛山市南海区某仓库进项现场检查,在仓库内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Nike运动鞋2400双、Nike运动服6995件、adidas运动服6100件,puma运动服2530件,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买某伙同其他员工在仓库内经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活动,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文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约740余万元。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6日将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佛山市南海区苏彪冷冻水产品店销售禁售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4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佛山市南海区苏彪冷冻水产品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检的鲈鱼(淡水)和大鲈鱼(淡水)食用农产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的淡水鲈鱼311.2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55015.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德古斯塔(佛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食品案

2020年12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法对德古斯塔(佛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涉案的“迷你欧式风情风干黑椒肠”123包采取查封措施。

经核查,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合计为13046.79元,违法所得为3622.9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的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63622.9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南海盛必安五金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2021年3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佛山市南海盛必安五金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场所内发现投诉所述的电线14卷并进行随机抽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为3432.69元,违法所得为288.69元。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货值为28444.47元,违法所得为4722.47元,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41511.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佛山市银屏寻潮记千灯湖餐饮合伙企业违规设置最低消费案

2021年5月8日,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市银屏寻潮记千灯湖餐饮合伙企业涉嫌存在设置餐饮最低消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在顾客消费前说明“建议消费额”,提前告知顾客使用包房消费需要达到的额度,并会在顾客消费没有达到相应“建议消费额”额度时对顾客进行提醒。当事人在包房所设置的“建议消费额”实质属于最低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设置餐饮最低消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福建省中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7月23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福建省中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销售、安装的“HEGII”品牌洁具涉嫌假冒“HEGII”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为了节省成本,从不知名称店铺仓库以10-2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标有“HEGII”商标的蹲便器、冲水器、小便斗、冲水阀、洗手盆、水龙头、下水器、坐便器、角阀等处理出来的产品共计680个,并全部销售、安装到某公司的办公楼、宿舍、三车间、保安室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佛山市禅城区珠友惠营养食品批发店发布虚假广告和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案

2021年4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佛山市禅城区珠友惠营养食品批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树立标注“欧米伽3鸡蛋也被称为聪明蛋,让孩子学习棒,更聪明,EPA有助于保持血管畅通,预防血栓产生调节情绪”等内容的宣传海报。

经核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从2021年4月份开始,在其店内树立上述广告,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2021年2月份开始在店内向顾客派发VIP卡片以标记会员身份,该卡片标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文字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属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佛山招商果岭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2021年4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佛山招商果岭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通过楼盘售楼部安装的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对进入售楼部的人员进行人脸抓拍。

经核查,当事人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为确认购房客户是否是由分销商(中介公司)介绍而来,在未向消费者明示、征得同意收集使用其人脸信息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硬件及人脸信息识别系统,抓拍所有到访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从而自动识别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分销商介绍而来,进而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代理费。共收集、使用通过分销商渠道介绍而来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约600多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佛山市高明润林装饰木业制品厂使用省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1月21日,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佛山市高明润林装饰木业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在用1台锅炉的燃料种类为柴油,但当事人为了节省开支,至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止均用生产所产生的边角料和废木材作为燃料放进炉膛内进行燃烧使用,违反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使用明令淘汰的锅炉的行为。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呼吁广大群众,如发现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假冒伪劣老人用轮椅;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校园桶装饮用水;“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霸王条款”等格式条款;“偷脸”“骚扰电话”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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