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浙江省第一时间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铁拳”行动,围绕“民怨最深、危害最大”的突出问题,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 截至9月16日,全省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227件,结案1031件,移送司法机关77件,罚没款2272余万元。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第二批典型案例。
温州市查处秦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肉案
2021年6月8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秦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鲜肉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牛肉197.88斤,处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冷库内发现待售的标识为“ibp”的进口牛肉7.64斤,标识为“AUSTRALIA INSPECTED 558”的进口牛肉190.24斤,上述牛肉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和中文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手续。
经查,2019年9月25日、12月3日,当事人从杭州某某冻品贸易商行(相关情况已通报余杭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分别购进无任何中文标识的“558”进口牛肉198.9斤、“ibp”进口牛肉20.4斤,并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进口牛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与涉案牛肉相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截止案发时,上述牛肉计货值金额26985.3元,违法所得247.4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进口鲜冻肉类的违法行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市拱墅区查处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4月7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对商户多收电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72.4元、罚款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根据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线索,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以高于政府定价的价格收取终端商户的电费,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杭州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终端用户电费代收缴主体,其于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未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高于政府定价的固定价格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经核算,当事人在此期间向多收电费7734802.76元。截止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共计7725030.28元,尚有9772.48元多收电费因无法联系到商户未退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诸暨市查处逸茗茶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逸茗茶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根据举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用投影设备播放PPT文件,为现场90多名中老年人讲解一款名为“完达山牌牛初乳粉”的产品。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电脑内发现多份PPT文件,文件内含有“牛初乳具有改善慢性胃炎、胃溃疡症状、糖尿病症、呼吸道疾病,有效改善鼻炎、咽炎、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的症状”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宣传销售的“完达山牌牛初乳粉”为普通食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23011100141)。为促销上述普通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9月开始,利用生产商提供的材料和网络材料,自行制作了多份含有上述虚假内容的PPT文件,并投放于其经营场所对外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支持。截止案发,计违法经营额3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龙游县查处浙江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26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起,以虚构的“妇幼保健分子遗传医学研究专项计划课题单位”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发布广告、宣传册、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宣传其提供的吸氢、脐疗等服务和推销的益生菌等商品具有“治疗恶性肿瘤、结肠炎、脑缺血、老年性痴呆、帕金森病、抑郁症、脊髓损伤、皮肤过敏、2型糖尿病、急性胰腺炎、视网膜损伤和耳聋等疾病”等效果。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011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温州市查处浙江浦东电缆厂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电线案
2021年7月15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浦东电缆厂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不合格电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943卷电线、罚没14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电线产品上标注有“CCC”强制性认证标志,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580卷电线予以扣押并送检,发现其中3批次共计290卷电线的“导体电阻”项目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0月8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到期失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各类型号电线953卷,并在其中943卷上冒用“CCC”认证标志。案发后,当事人召回已售电线363卷,以上953卷电线货值金额达1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强制性目录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长兴县查处湖州宏立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1年7月22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湖州宏立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于2019年5月开始向浙江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供应瓶装氮气(三组45只气瓶)。2021年2月,当事人在充装时发现部份瓶体出现腐蚀、表皮剥离及部分气瓶警示标签、二维码丢失的情况,在其自查发现系该铝业公司气体使用环境具有腐蚀性后未及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亦未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及未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继续将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氮气气瓶向浙江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供应。2021年5月10日,当事人将一只报废未回收处理的氮气瓶加装入组进行氮气充装并交付使用。此外,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充装前后检查及记录台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进行充装使用的违法行为,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杭州市萧山区查处思创磁性器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7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思创磁性器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31.1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生产110件规格型号为8651的磁性拼多乐(塑胶玩具(包含小黄鸭)),计生产成本9042元,并在其于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思创未来玩具店”进行销售。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上述产品的“正常使用”“带有磁体和磁性部件的所有其他玩具”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GB6675.2-2014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止案发时,上述产品已售完,计销售金额10973.1元,违法所得1931.1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由于该批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得知该产品检验不合格后立即进行了召回,并在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进行了整改,整改后复查检验结论为合格。(施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