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商品。(来源:受访者)
信网12月9日讯(记者 谷正原) 11月16日,市民钱先生在即墨区一超市购买了2瓶悦尼威尔牌初榨橄榄油(750ml装),每瓶售价为43.61元,经查验该产品已过期。信网联系到该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目前钱先生已将问题该投诉至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正在就此事展开调查。
信网了解到,悦尼威尔牌初榨橄榄油(750ml装),原价89元每瓶,4.9折促销后价格为售价为43.61元每瓶。产品醒目的黄色促销贴上印有“打印日期:2022-11-15 到期日期:2022-12-17”,且产品的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分装日期 )(代码F)见喷码”、“F2020/12/17 ”及“保质期:24个月”的字样,钱先生认为依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7保质期24个月计算还没过期,就选购了两瓶,可就在付完款整理商品时,钱先生发现“保质期24个月”后还有“(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字样,且产品标签上另有“包装日期(代码B)”及“B2020/10/07”字样。
正当钱先生对产品“包装日期B”“生产日期(分装日期F)"及“保质期24个月”几个概念越看越糊涂,准备寄存后去卖场内再次咨询时,卖场促销员主动来到他身边说:“产品不太好了,给你退了吧。”
促销员主动提出要给钱先生退款退货,钱先生当场询问产品是否过期,对方答复他没有过期。可是,与此同时钱先生却看到卖场将货架上剩余的同一批次的6瓶橄榄油下架了。
钱先生咨询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得知产品已经过期了。他认为,超市将2022年10月7日就过期了的橄榄油,于2022年11月15日打印促销贴继续售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理应依法赔偿他。
钱先生到服务台投诉后,因当日部门主管不在,值班经理未能解决问题,遂留下联系电话等待回复,截至目前,钱先生仍然没收到部门主管的回复。
钱先生认为,生产工厂标示标签不够严谨,一般消费者和超市理货员都会根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判定产品的效期,且分装也属于包装的一种程序,包装和分装都属于生产过程,因此厂家标称“包装日期”“生产日期(分装日期)”、“24个月以包装日期为准”等存在着逻辑前后跳跃混乱,表达不严谨,理货员易产生误解等待改善问题,
建议厂家修改标签,既然保质期以包装日期为准,就不要把“包装日期”和“24个月”断开而中间插入“分装日期”等信息。
对于上述问题,产品生产厂家山东荣光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关于生产日期的计算方法厂家曾于2019年给所有经销商发过邮件,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下架过期商品,并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出现了问题,目前公司产品也更换了新标签,在包装上对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作出了详细标注。”
为落实情况,信网联系了该超市,但未得到超市任何回复。钱先生告诉信网,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一致,他已将问题投诉至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正在就上述问题展开调查。
针对钱先生遇到的情况,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