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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建立消费纠纷诉非联动机制 提高解决效率

时间:2020-07-24 13:55:00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王亚坚 许明茹 记者张文章)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类消费纠纷,促进营商环境建设,7月下旬,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集美区市场监管局、集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非联动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建立消费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联动共享机制(以下简称消费纠纷诉非联动机制)。

据悉,消费纠纷诉非联动机制共包含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消费纠纷诉非联动调解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三大模块。有了该机制的保障,在协助调解方面,当事人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投诉的,法院指派法官(法官助理)或者联合其他非诉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共同化解纠纷,为其调解工作提供法律知识、解纷思路等指导。法院定期梳理典型案件审理情况,以案释法,积极发挥裁判指引功能,在指导调解工作中,必要时可直接进行协助调解和联合调解。在诉前调解方面,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进行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给予办理立案手续。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司法确认方面,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消保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条件的,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集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三大诉非联动机制的建立,着眼于源头化解,提高维权效率,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及各方解决纠纷力量,进一步强化消费纠纷预防、和解、调解、诉讼的互动与衔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捷化、人性化的解纷渠道和服务,进一步预防消费纠纷并提高解决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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