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记者尹训银)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郭大雷表示,《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将山东省近年来在标准化改革实践中积累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山东特色的工作成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更针对当前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补齐山东省标准化工作短板,做出了系列制度安排。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山东省于2018年获国务院批复,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在全面总结全省近年标准化改革经验尤其是改革试点成效基础上,依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化法》,推动出台《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条例》明确了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制度的地位,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鼓励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发展,提出了标准奖励制度,完善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制定企业联合标准,将“领跑者”标准制度首次纳入法制轨道。为解决以往标准“重制定、轻实施”的问题,《条例》规定的各类标准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清晰,制度措施更加细化、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