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余知都)“以前只听说过食品有‘早产儿’,没想到我买的电池也是‘早产’。我实在想不明白,电池为何要把生产日期往后标?”日前,家住湖南长沙县泉塘街道的王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湖南记者站投诉,反映他买到了“早产”电池。记者随即展开了调查。
买的电池“早产”了
王先生是一位垂钓爱好者,尤其喜欢夜钓。由于夜钓的“探路灯”电池已用了一段时间。4月19日,王先生来到泉塘街道长桥社区杨林组一家名为“电瓶批发”的门店以旧换新,花100元钱买了一个超威牌的电动车电池。回去安装时他猛然发现,刚买的这个电池生产日期标注的居然是2020年4月23日。
“今天是4月19日,还有4天才是4月23日,这不是‘早产儿’吗?”王先生越想越犯迷糊,从厂家发货运输,途中是需要时间的,经销商还要趸货,这样看来,究竟‘早产’了多久就是一个迷了。
4月19日买到生产日期为4月23日的超威电池。余知都/摄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4月21日,记者随同王先生来到出售电池的门店。记者在店内看到了悬挂在墙上的营业执照,这是一家专门经营电池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记者在现场看到,店内确实还在销售4月23日生产的电池。“这对消费者是好事呀,还为消费者延长了保修期。”面对记者的质问,门店老板不以为然地说。据这位黄姓老板介绍,电池的质保期是一年,以标注的生产日期算起,这样,电池的质保期还延长了。
超威电池授权经销商匾牌。余知都/摄
“这个电池的生产日期是4月23日,今天的日期是4月21日,你怎么解释?”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黄姓老板表示,这批货是从上游批发商进的货,生产日期是厂家写的。“确实卖早了,应该要到4月23日才卖的。”对于黄老板的这一说法,一旁的王先生插话道:“厂家在外省,路上运输得有一段时间吧,卸货、经销商到批发商那里进货都需要时间,就算生产日期是4月23日,这当天你能拿到货吗?”面对王先生的质疑,黄姓老板一时语塞。
随后,记者联系长沙县市场监管局,该局泉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将“早产”电池暂扣。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早产”电池。余知都/摄
4月23日下午,记者随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泉塘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门店了解情况,又意外发现一批早产的天能牌电池,产品上标明的生产日期是4月27日。
“实话告诉你们吧,电池标注日期推后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可以说是行业潜规则。”黄姓老板这次不再辩解,他进一步向执法人员和记者解释说,消费者在选购电池时,会习惯性地看生产日期,而且总喜欢选择最近时间生产的电池,生产日期稍微远了点,消费者就不愿买。“我们向厂家反映了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厂家是应经销商的要求将生产日期推后标的,说到底是消费者倒逼厂家这么做的。”
厂家称是打码失误
记者从电池包装盒上得知,生产“超威”电池的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和生产“天能”电池的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注册地均在浙江长兴县,在多省设有生产基地。为了核实该门店这批早产电池的真伪,记者分别致电了超威和天能客服。
4月21日,记者致电超威客服,经客服核实,黄姓老板售卖的为正品超威电池。客服介绍说,电池盖上印着的前六位数就是电池生产的年月日。
既然是正品超威电池,电池为何要出现“早产”情况呢?“因为生产流水线是激光打码,是由人工调试机器的,可能是在打码的时候,员工失误导致的。”对于客服的解释,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超威客服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电池的售后质保期确实为一年,但厂家不负责质保,电池的质保都是由经销商负责的,一年的质保期是从消费者购买之日算起的。而此前,黄姓老板则表示质保期从生产之日算起。
4月24日上午,记者就“早产”问题致电天能客服,客服对此避而不答,而是要记者提供电池的相关信息,表示要请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对电池进行确认,继而要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说查实后再向记者回复情况。
截至发稿时,记者没能得到天能厂家的回复。倒是长沙一位自称袁姓代理商的给记者来过两次电话,说是厂家把记者的电话告诉他的,袁姓代理商解释电池“早产”现场在行业普遍存在,并表示日期不是厂家打上的,而是他打上的。记者质疑成批包装好的电池他是如何一个一个打码上去的?他却说不上来。
电池“早产”侵权
针对电池行业“早产”现场,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吴卫表示,且不说电池“早产”对产品本身质量安全会否有影响,单就不按实际生产日期进行标注这一行为,厂家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吴卫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其中,特意就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真实生产日期作出了明确要求。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高勇波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产品标示标注的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标注生产日期,电池行业的“早产”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机械汽配中心工程师彭邹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池一般都会标有生产或者出厂日期,而电池的质保期一般都会以实际销售日期为开始日期。对于已经出厂的电池,在没有安装使用的情况下,放置1-2年是没有问题的,都可以正常使用的,这就是通常说的贮存期。但是贮存时间和贮存环境对电池的实际可用容量及寿命是有影响的,电池是渐变失效的产品,这是由于电池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的性能都是逐渐老化的。电池充满电后若处于长期储存状态下,会进入自放电过程,其容量将逐渐减少,且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长期储存状态下造成电池自放电的原因是电池内部的化学和电化学反应。电池自行放电是在存储中降低容量和寿命的内在原因,当环境温度升高时,会加速自放电过程。一般来说,应尽可能使电池温度保持在20-35摄氏度。温度太高或太低,均对电池贮存寿命不利。所以在日常仓储过程中需要对电池进行定期维护,比如说3个月补充电一次,但是现在很多经销商做不到,所以一般建议购买电池类产品以生产日期不超过3个月为宜。
“电池厂家不按实际生产日期标注,消费者根本就无从知晓真实的生产日期。厂家的做法实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吴卫表示,电池生产厂家要及时改正这一错误做法,诚实守信经营,尊重消费者权利,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理性看待生产日期,电池作为一种工业用品,不能等同于食品一样对待,只要在不影响使用性能的时间范围内,消费者不必过于苛求。只有这样,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才会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