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池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4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被告性情粗暴,常辱骂原告,还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关系恶化,曾协议离婚及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未果。
今年3月8日,原告对于这个魔鬼般的丈夫忍无可忍,再次提出离婚的请求,并要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开庭后,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由于原告在2016年3月已经单独生活,其子女都随被告一起生活,且其子女都想要和被告一起生活,在一审判决中,鉴于婚姻自由原则及本案实际,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子女跟随被告生活。但被告却在判决后十五日内提起上诉,被告冷静思考后认为由于其之前受过伤,有严重脑损伤,至今十多年久治不愈,丧失劳动能力,靠低保救助,经济条件差,再者如果未来精神失常,不仅不能照顾好子女,甚至给子女带来危害,于是上诉要求子女跟随母亲生活。
这对夫妻婚姻走到尽头最大的牵挂是孩子,虽然作为夫妻也许他们彼此并不合格,但是作为父母,他们都想尽力承担自己的责任,减少对孩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