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先生看中安徽省休宁县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今年6月在该小区售楼部与开发商签了一份开发商提供的购房意向书,并当场交付了2万元预付款。后因资金问题不得不放弃购房计划,于是找开发商说明情况希望对方退还预付款,但开发商称王先生交的是定金,以王先生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还。
王先生认为,当初在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售楼部工作人员向他承诺如遇特殊情况购房确有困难的,预付的2万元钱可以退还,签购房意向书无非就是走一个程序,称这是公司要求的。王先生当时并没有多想,也怕再犹豫下去就买不到这套房子,根本没想到会出意外状况,现因特殊情况购房确有困难,无奈才找开发商退款,自己也感到抱歉,但开发商的前后不同态度,王先生觉得有种被欺骗的感觉,难以接受,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向该县消保委进行投诉,请求调解处理。
经调查,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与开发商签的购房意向书虽然具备书面合同约定条款等内容,但是,双方是在存在着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开发商没有尽到如实告知消费者王先生购房意向书约定条款真实内容的义务。当王先生放弃购房,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开发商打起了合同违约的擦边球。
最终,在县消保委秘书调解人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宣传解读下,开发商认识到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一次性退还了王先生2万元购房预付款。(刘莉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