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守法记录良好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
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
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
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2019年采暖季即将到来。为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生态环境部要求,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推进清洁取暖。
“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生态环境部推出多项重磅举措,要求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生态环境部要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就深化“放管服”改革,生态环境部提出,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
生态环境部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和落地,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重污染企业搬迁。同时还要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
与此同时,精简规范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包括整合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整治各类变相审批。
生态环境部强调,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受理、批复等情况。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减少行政申请材料。
环评审批改革也是其中的一项措施,对此,生态环境部明确,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持续推进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落实并联审批要求,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同时,建立国家重大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外资利用重大项目清单,加强与部门和地方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加快环评审批速度,进一步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切实做好稳投资、稳外资工作。推进将环评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环保信用报告异地互认
生态环境部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将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同时,严格环评中介市场监管,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推动在评估评审环节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不得向企业转嫁评估评审费用。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就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部提出,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2020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模型,推行热点网格预警机制,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
此外还要健全宽严相济执法机制。对此,生态环境部透露,将出台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定期评定并发布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名单,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将环保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环境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
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部强调,要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推进清洁取暖,在改造完全到位并落实气源、电源之前,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及装备。加强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同时,要分类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牢牢把握治‘污’这个核心,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和整治标准,建立清单式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生态环境部明确,已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企业,依法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对违法违规、污染严重、无法实现升级改造的企业,应当依法关停取缔。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生态环境部还要求,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对同行业内企业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级并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支持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生产调控,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严禁采取简单粗暴措施
生态环境部特别强调,要统筹规范生态环境督察执法,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不能拖拉;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责任主体抓好落实。”生态环境部要求,落实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不增加地方负担,不干扰地方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问题审核标准和执法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主动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好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将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将配合制修订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研究制修订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统筹谋划国家和地方标准出台有关安排。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在标准实施中,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生态环境部要求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