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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蒙”顾客 消费欺诈三倍赔

时间:2019-11-06 17:58:00

【案情简介】2018年7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建设路某水果经营部开设的网店(以下简称网店)浏览到所销售的木瓜宣称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王先生为之心动,立即购买了价值810元的木瓜。王先生购买后没有找到证据来印证宣传中的“全国领先”。空口无凭的虚假广告让王先生受到了欺骗,遂于2018年7月4日投诉到宜宾市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与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网店故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做出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让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网店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经调解,网店退回王先生购货款810元,三倍赔偿2430元。

【小贴士】消费欺诈表象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成交量;虚假评论;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等外品;夸大或隐瞒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等重大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

【律师支招】

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单静副秘书长:电商欺诈消费者应按三倍赔偿。本案中,网店宣称所销售商品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致使消费者基于其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作出购买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韦海军律师:该案例,反映了现在商品的销售者为推销商品的一种现象,虽然法律有欺诈增加三倍赔偿的规定,但商品听销售者侥幸心理,在商场中较多出现,除法律的强制惩罚外,还需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 本案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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