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是一家二级医院,不具备开展“腹腔镜下全膀胱切除术”等复杂手术的资质,却违规为55岁的患者实施该手术,导致患者术中、术后大出血,最终不治身亡。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医院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5.69万元。
2018年8月16日,患者阳女士因无痛性血尿,到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求治。医生诊断阳女士罹患的是膀胱癌,准备实施“腹腔镜微创手术”,将阳女士的膀胱全部切除,然后截取其身上的回肠代替膀胱,并对尿流进行改道。阳女士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阳女士家属事后得知,该医院并不具备开展“腹腔镜下全膀胱切除术”的资质,而且主刀医师余某某没有取得内镜四级泌尿外科手术的培训合格证书。
2019年3月15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在治疗阳女士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定,这种手术的操作范围大,剥离面广,手术创面渗血并发症风险无法完全避免,大量血液制品的输入及再次探查止血,仍不能维持生命体征平稳,死亡存在难以避免的一面,建议以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手术并发症风险,系导致阳女士死亡的同等原因认定为宜。
阳女士家属认为,两江新区人民医院在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均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应当承担全部的医疗过错及民事赔偿责任。
2019年8月29日,阳女士家属将医院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65138元。
同年10月30日,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作为一家二级医院,对阳女士实施四级手术,违反了《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明显具有过错。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的过错,是造成其死亡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阳女士之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5.69万元,医院此前垫付了丧葬费1586元,扣除之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还应赔偿阳女士家属855314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