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1年第1号)显示,自贡市彩彩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彩彩乐饮品公司”)因3批次饮用水抽检不合格被处罚。
生产设备老旧致使桶装水溴酸盐超标
通告指出,2020年8月17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在执行2020年四川包装饮用水专项抽检计划时,在彩彩乐饮品公司抽取了1批次彩彩乐深泉包装饮用水、1批次包装饮用水(21°)、1批次怡彩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均为:18.9L/桶;生产日期均为:2020-8-17)。这3批次饮用水经检验,均为溴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以下简称“GB 19298-2014”)要求。
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彩彩乐饮品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该局决定责令彩彩乐饮品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7.5元,处以罚款65000元。
通告显示,由于彩彩乐饮品公司生产设备老旧,臭氧发生器输入不稳定,臭氧输入瞬时增高,造成部分桶装水溴酸盐超标。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所有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臭氧发生器进行维修保养、增加稳压装置,对所有输水管道、存储罐体进行全面加压冲洗,对所有滤料、罐体进行换料冲洗,计划进行设备改造,重新规划安装新生产线。
事实上,这并非彩彩乐饮品公司首次因饮用水不达标被处罚。
饮用水抽检不合格一天收两张罚单
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自大罚字【2020】J2019079 号)显示,彩彩乐饮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生产了一批桶装饮用水(产品名称:蜀水源包装饮用水;商标:蜀水源+图形商标)(以下简称“涉案水”)共计478桶,为预包装食品。受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对涉案水进行抽样,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要求。截至案发,涉案水已被彩彩乐饮品公司售出470桶,其余8桶由该公司自行留样。
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020年3月4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8元;处以罚款50000元。
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市监自大罚字【2020】J2019078 号)显示,彩彩乐饮品公司于2019年10月17 日生产了一批桶装矿泉水(产品名称:彩彩乐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商标:彩彩乐)(以下简称“涉案水”)共计106桶。受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于2019年10月21日对涉案水进行抽样,经检验,界限指标-锶、界限指标-偏硅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截至案发,涉案水已被彩彩乐饮品公司售出98桶;其余8桶由该公司自行留样。
涉案水包装标签上“主要矿物质含量(mg/L)”栏标示的锶为:0.20-1.00;偏硅酸为:25.00-62.00,而锶、偏硅酸项目实测值分别为 0.031 mg/L 和 1.6 mg/L,标签标示内容虚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2020年3月4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8元;处以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