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简政放权的工作目标,广西地税系统于近日取消了税务总局指定的四项行政许可,使全区地税系统目前仅保留“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通过这项工作的实施,全区地税系统在近年以来推行简政放权的工作当中,共取消和下放了行政许可10项,取消了非行政许可82项。其中涉及引导企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扶持经营困难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涉及社会公众的个人住户转让税收优惠以及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等事项都取消了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转而实施备案管理。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税务机关的职能转变,更为降低就业创业门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了支持。
此次地税机关取消的涉税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项事项。取消行政许可管理之后,这些事项将按照“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规定,依税收法律、法规接受纳税人的办理申请。在取消行政许可的基础之上,广西地税系统本着“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并办理环节,缩短了相应的办理时限达30%以上。在实现“放”上下功夫,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的同时,达到了多措并举完善监管,不断创新优化服务的工作目标,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在税务登记许可的管理上,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和“六证合一 一照一码”以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的持续推进,绝大部分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已由办理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所代替。为此,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许可的办理对象仅限于按照相应规定以办理“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代替税务登记办理以外的纳税人,同时由于税务登记的验证和换证工作由税务税局统一部署实施,且目前已经停止相关工作,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税务登记许可时,仅办理特定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开业”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由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由行政许可转化为“公共服务事项”,在办理时限得到进一步缩短的基础之上,广西地税系统也采取了切实的措施,有效减少了业务流转环节、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的提供。对于今年受到洪涝灾害并且达到一定条件的纳税人而言,除可以按备案的方式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税的相应税收优惠以及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以外,对于由于洪涝灾害导致较大损失,无法进行准确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申报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后,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便可延迟到核准的期限内再办理纳税申报和结算手续;对于受灾情况严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如果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还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自治区地税局核准后,给予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的政策扶持。
这些政策的推行以及相应手续办理的持续简化,将为广西受到洪涝灾害的纳税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扶持。同时,通过“放管服”措施的综合采取,对企业恢复灾后生产、经营提供了及时、具体的政策帮助和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更促进了“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工作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