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四川省十大典型消费纠纷案例之(七)
日前,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和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自爱成都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民生经济网获悉,会议通报了四川省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和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下案例"新车自驾在囧途 ‘汽车三包’解难题"来源达州市消委会。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消费者汪先生在达州市达川区某4S店(以下简称达州4S店)购买某品牌的家用SUV轿车一辆。8月2日,消费者开车自驾游,当行驶到青海湖时,汽车出现突然熄火、无法启动等故障,青海4S店现场查看后无法维修,消费者便支付6600元租车费用将故障车辆从青海拖回达州,并产生其他必要费用6000元。达州4S店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拒绝赔偿拖车费及必要费用。消费者遂于2016年8月9日向达州市达川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达州4S店赔偿拖车费及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其他必要费用,共计126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 2016年8月消费者驾驶该车辆自驾游至青海湖时,车辆共行驶里程为8000多公里,在三包期以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及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之规定,达川区消委会认为经营者拒绝承担因“三包期”内车辆故障导致的拖车费和其它必要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达州4S店支付消费者拖车费6600元及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其它必要费用6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4S店怠于履行家用汽车“三包”义务的典型案例。在“三包期”内,正常使用的汽车出现故障,应属于《家用汽车“三包”》中规定的由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范畴,经营者应切实的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