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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7-09-21 16:52:34

2017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职能对社会公众的基本保证,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惩罚犯罪是司法最基本的功能。而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社会群体对特定机构或个人的动机、行为所表现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赖。司法公信力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对社会司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归依感。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当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法院的裁判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公众会习惯于就私权利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难将不再遥远。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面

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存在多种途径,但实现并落实好社会公平正义是重中之重。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目前的中国社会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不断出现,有效的法律机制是解决矛盾的利剑。而只有享有社会公信力的法官才能拥有解决这些争端的法律权威,如果不动用司法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建立起一种和谐社会的秩序,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关系的紊乱,严重制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对于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

首先,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司法决定或裁判就容易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社会公众就会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

其次,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培育法律信仰,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人们就会亲近法律,就会相信司法途径是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法律就容易被内化和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一种传统和精神,一旦绝大多数公民心中有了法律精神,并用法律精神来指引自己的行为,社会整体的法律信仰便油然而生。

再次,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有助于促使公民积极守法。在现代法治条件下,强调和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既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然而,如果司法公信力低下,司法人员自身不尊重法律、不严格依法办事,司法的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证,就无从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法律。只有在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才会认真地遵循诉讼程序规范、接受法律约束,社会公众才会时时处处想到要尊重和维护法律,使守法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一种自觉行动。

最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紧密相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对司法有着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司法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也有巨大的反作用。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无疑将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尊崇诚信,从而有助于促进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司法公信力的释义

在新的时期,如何继续保持和进一步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成为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的目标。很多国家都提出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那么,什么是民事司法的公信力呢?

(一)司法

在我国古代,虽曾有“司法”一词,但是,其涵义与现代语境中的司法概念相去甚远。据《旧唐书·职官制》记载,我国唐代曾在地方政府设置功、仓、户、兵、法、士等六曹,使其作为州府佐吏职掌地方政务。六曹亦称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其中,被称作“司法”的法曹,是职掌地方讼狱的官员,这是我国首次将“司法”用作职官设置的特定称谓。唐代州一级掌管刑法的官名为“司法参军”,县一级掌管狱讼的官名为“司法”。

近代意义上所使用的司法概念,始于清末。在现代语境中,司法的概念是以宪政、分权和法治理论与实践为背景而被广泛使用的,当时新制的一些法律中广泛使用了“司法”一词,并与立法、行政相对应。

北京大学教学贺卫方先生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公信力

“最能清楚地说明权威,要算是在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里,在危急关头,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绝对服从一个人的意志。”我看看一个小故事来认识下公信力的内涵。讲的是商鞅为了推行新的法令而设法取信于民的一则事例。指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魏国入秦,商鞅变法之初,商鞅恐怕百姓不信任,于是在国都市场南门立下一根三丈长的木杆,招募百姓有能够搬到北门的就赏给十镒黄金。搬动一根木头,何须如此重赏,人们自然不信,没有人去干这等傻事。商鞅就又发布公文说:“有能够搬过去的就赏金加至五十镒黄金。”有一个人将信将疑把木杆搬到北门,立即赏给他五十镒黄金,以表明没有欺诈。于是商鞅在人们心目中树立了令出必信,法出必行的印象。这件事也促使了最后颁布变法的法令。移动一根木头并非难事,关键是以此而树立的千金难买的威信。紧接着,商鞅通过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使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为统一六国创造了条件。

(三)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和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只有将对司法自觉的尊重与司法的强制力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全面、稳定地构筑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就像耶林指出的那样:“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称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

三、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

公信力是人们对社会现象和事物的认同感,归根到底它是一种心理现象,它反映的认识主体的心理感受,其感受如何是认识主体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则是指,人们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司法裁判的效力缺乏应有的信任。司法的宗旨是公正、效率及正义,当前民众普遍认为司法并不代表和实现了正义和公正,对司法缺乏信任。根据调查,民众司法公信力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

调查中老百姓对法官职业道德水品有所质疑,对法官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并不乐观,对法官职业的社会敬仰程度缺乏信心。

(二)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较低

受访的民众对法院的审判管理仅仅是基本认可,对法院所能提供的司法接近性、亲民性、便民性认为不理想。一是裁判效率迟延。首先,各种法定不计入审限或延长审限的案件越来越多,客观上给当事人造成诉讼迟延的印象。二是简易程序充分发挥快速裁决功能,当庭宣判率不高。此外,法院对裁判迟延的正当理由解释不够,也加深了公众对裁判迟延的认识。三是庭审质量不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庭审语言水品不够理想。

(三)司法程序公信力偏低

一是司法公开存在盲区。表现为:法院内部事项还做不到公开透明,庭前诉讼信息和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低,法官先定后审使庭审公开流于形式,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等。此外,当前法官的业务素养、思维能力、庭审水平等,距离置于公众监督和评价之下仍需一段路程。二是判断中立性不足,首先当事人对获得平等对待的信心不足。其次,法官不能排除偏见和预断,一定比例的法官表示与律师有日常接触。三是法院执行公信力偏低,体现在执行兑现率低、执行规范性差。

(四)法官因素

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故法律是凭借法官降临于世的,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专业素养、技术理性、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确立。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

(五)司法裁判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乃是司法获得公信力的根本要求。司法公信力的获得,不是依靠野蛮的司法强制,而是凭藉公正的司法裁判。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当前我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主要表现为横向冲突(不同地域法院的裁判差异)和纵向冲突(不同时期同一法院的裁判差异),而“鸳鸯判决书”更是裁判冲突的异化和极端体现。这些裁判的冲突和不公均损害了司法威信,从根本上动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西方还有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时效不仅是衡量司法成本的一个标志,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一种形式,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当事人一般都期望自己的案件能快速地得到判决,案件迟迟未决,总会让人猜想其中是否会有猫腻,进而影响到对实体结果的质疑。在我国的审判实际中,法官不太注意程序问题,诉讼时效过长,甚至超审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均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六)传媒的不当报道

众所周知,司法向新闻媒体公开,接受传媒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标志。但是,应当看到传媒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以起到宣传法制、推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作用,也可能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工具。当前传媒与司法这两支上层建筑的社会力量所发生的冲突已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由于媒体的炒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迫于媒体、舆论的压力,对案件作出了失实判决的个案。因此传媒的不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官整体形象,传媒失实的报道和有失公允的评价加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七)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既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如以皇权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登记社会结构,根深蒂固的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既是刑的片面观念,极端化的“无讼、息讼、耻讼、惧讼、厌讼”思想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文化造成历来我国就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在权利需要救济或纠纷需要解决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司法规范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建立依规、有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有关诉讼材料接收、刑事诉讼中关键证人出庭、民商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涉未成年人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等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辩论权、处分权、程序选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诉讼进程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严格规范法官的告知释明行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项制度,明确告知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到依法告知、及时告知、如实告知、全面告知。针对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均衡的情况,要通过释明行为和举证指导,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处分权、辩论权以及举证质证权,适当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释明主体、释明程序、释明范围以及释明责任。

二是规范执法尺度,探索建立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全面总结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发挥执法监督联席会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通过庭长接待、涉诉信访、纪检监察和案件检查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裁量权行使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执法监督联席会应定期展开商讨,研究对策,并提出整改建议。针对执法监督联席会提出的整改建议,相关业务庭室应当出具整改报告,并及时反馈。

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建立系统、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开展案件质量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的规划性与针对性,实现专项检查的常规化和制度化。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强化检查结果的运用,建立检查结果与法官职业信用、部门和个人业绩考核以及纪检监察之间的有效衔接,每月开展“星级法官”和“星级书记员”评选,有效的调动了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严格落实整改要求,最大限度地优化案件质量检查的效果。推行案件质量通报排名制度。每季度对业务部门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量化指标排名和定性问题通报,切实综合反映各部门案件的质量状况。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每季度集中通报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各业务庭要相应开展审判执行人员案件质量排名通报工作,并将排名结果与业绩考评挂钩。落实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制度。要在开展案件质量年度讲评工作的同时,进行案件质量季度书面讲评,并注重提高所选择的差错和优秀案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以案释法的效果。加强司法公开建设,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二)加强司法公开建设,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进一步加大程序公开工作力度。提高立案环节的公开透明度。进一步统一、细化并公开各类型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对当事人提高诉讼材料的具体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法律。凡不予立案的,立案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和政策释明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理解,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完善案件动态信息查询服务系统。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为公开平台,实行各类办案信息按照流程节点及时动态公开。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纠正案件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确保立案、开庭、延审、结案、上诉、执行等各项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实体公开工作力度。借助代理律师强化诉审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效果。要发挥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充分借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开展案件释明、庭前沟通、判后答疑等工作,达到定分至争、平息矛盾的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对当事人出于错误理解案件事实、法律及政策产生过高或不合理的诉讼预期的,宣判前应通过积极的沟通商谈,借助证据分析、辩证析理等手段,使当事人的诉讼预期调整到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防止因过高的诉讼预期受挫后降低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程度。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从程序处置、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实体处理等方面加强说理和论证。

三是进一步加大审务公开工作力度。扩大公开范围。在不违反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公开涉及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以及案件数量质量、类型变化情况等基本案件信息和相关审务信息、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审判管理、内部工作模式和审判工作情况。丰富公开内容,进一步公开法官职业背景信息,将公开的信息范围扩展到法官等级、工作经历、荣誉积累和所承办的大要案情况,进一步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了解,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度,为当事人有效行使监督权创造必要条件。落实法院开放日制度。每季度确定一天为开放日,通过组织安排社会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庭审、与法官座谈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拉近司法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三)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司法形象促进司法公信

一是加强司法形象监督管理。落实改进司法做法四项规定。即:接受证据要规范,收取诉讼材料必须开具收取凭证,并在裁判中予以载明,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庭审态度要亲和。开庭、谈话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要耐心全面,不得随意打断。表述意见要审慎。未经合议,承办法官不得在庭审、谈话时对案件结果做出倾向性表述。观点立场要居中。切实避免因言行不当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强化审判做法监督管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审判作风的动态监控、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促进行为规范。加强感情沟通和心理疏导。在开展审判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加大法官沟通能力和心理疏导能力的培训力度,通过提高法官情感沟通与心理疏导能力,及时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和对司法的负面情感,夯实当事人认同裁判的心理基础。

二是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法律援助平台。针对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又没有聘请代理人的情况,探索与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行法律援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及时知晓利用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利和具体的利用方式,促进当事人诉讼能力平衡。加大巡回就审力度。坚持即立即往、即审即调、即裁即执、即和即了的审判方式,切实采取巡回就审方式审理案件,为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就审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就审范围,丰富就审方式,提高就审效率,提升就审效果,切实发挥巡回就审在便民利民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全方位的诉讼服务新机制。在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查询案件、接收诉讼材料等“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尝试设立法律服务窗口,为特殊人群提高法律咨询服务;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为确有需要的诉讼当事人提供夜间庭审以及周末庭审等服务。

三是健全司法廉洁自律机制。严格落实廉政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要求,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司法不廉的行为的发生。深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在找准、找全部门和个人廉政风险点并初步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要结合职位说明书的修订,将廉政风险防范内容纳入职位说明范畴,使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职位均做到廉政风险明确、基本防控措施明确、有效增强廉政监管的针对性和干警廉政防范风险的自觉性。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方式。进一步畅通立案接待申诉渠道、庭长信访接待渠道、院长信访接待渠道、法官违纪投诉渠道等,拓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官司法廉洁以及司法作风问题的投诉反映途径,有效监督法官司法廉洁情况。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推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新要求,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历年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成果,对部分已不适应反腐倡廉工作需要的条目进行了删减,对部分内容重复或相近的条目进行了合并,并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九届二次全会、上级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地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增加了部分内容,经院党组讨论通过印发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廉政风险点与防控措施》,共汇总梳理出19个具体岗位、排查各类风险点149项,制定防控措施109条。

大力推进岗位防控,全面开展科技反腐,针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特点,紧盯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探索构建教育、制度、监督、评价、查处为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现权力运行透明化、流程管理精细化、预警处置实时化、教育提醒经常化,最大限度地确保每位法官用权公正、廉洁、为民。大力实施廉政风险重点防控,围绕典型案件剖析查找管理漏洞和制度缺失,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开展重点防控,围绕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剖析查找管理漏洞和制度缺失,制定惩防协同办法,实行“一案四报告”制度,实现惩防一体化,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进一步强化。(供稿: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 敖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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