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拜城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玛女士的二手房买卖投诉,经过工作人员的努力调解下,最终挽回经济损失5.45万元。
据玛女士描述,8月29日,她在拜城县某房产中介公司缴纳6万元“意向金”,预购一套105平米的二手房,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只有一张收据,9月2日玛女士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继续买房子,来到房产中介公司要求退款退房,可房产公司不予解决。
原来玛女士交了意向金之后,房产公司通知正在浙江台州工作的房东王女士来到拜城与玛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玛女士要求退房时,王女士已经乘飞机来到了乌鲁木齐,王女士得知消费者玛女士要求退房退款后,想要玛女士承担因为消费者玛女士在中途违约产生的交通费及误工费等相关费用6000元,玛女士以房产公司还未把意向金交给房东,也没有签订合同为由要求某房产中介公司全额退款。
消费者协会在了解前因后果后,对三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场计算王女士损失的交通费(包括往返机票)、误工费大约5500元给王女士作为补偿,将剩余的5.45万元“意向金”全部退款给消费者玛女士,对此调解结果各方都表示满意,并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玛丽亚木·衣力亚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