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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男子无正贩卖香烟被判刑

时间:2018-09-27 17:46:19

本网讯(正权 郭玉娥)“我廖自明(化名)在此庄严宣誓,悔罪伏法,痛改前非,接受矫正……”这是9月26日,笔者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司法所看到的一幕。

今年39岁的廖自明,是龚家河村民。去年,其妻杨某在福建省平潭县开了一家烟酒副食商店,他在某公司开车。由于杨某诚信经营,人缘关系好等,生意越做越红火。今年4月27日前,廖自明回老家。虽然他略知无证贩烟是违法的,但还是小心翼翼的购买了价值3.398万元的香烟。其中,一部分在宜昌销售,另一部分带到了福建,从中赚了点路费钱。

初尝甜头的他,心想偶尔带几条香烟应该没多大问题吧。于是,他带着侥幸心理,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铤而走险的于5月23日携带279.9条香烟,欲乘坐D2228次列车返回。12时许,廖自明在宜昌东站进站口安监时被民警查获,涉案香烟当场被依法扣押。24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汉铁路局襄阳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侦查终结,被告人廖自明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于8月2日向襄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鄂襄铁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自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廖自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因不懂法,两次侥幸,让我还犯了法啊!”廖自明痛心的告诉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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