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蒋波)近日,新疆拜城县农机局接到收割机机主白某求助电话,反映玉米联合收割机收获玉米作业后产生严重纠纷,双方当事人因玉米赔偿费用问题根本无法达成一致,只能求助县农机局对玉米地的机收作业质量进行鉴定,给一个公正、科学的结论。
县农机局局长姚源接到求助电话后,于当日迅速赶到离县城70多公里外的事发地详细了解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一并来到现场勘查,经实地核验,该70亩玉米地的玉米棒长势及大小不均匀,大型联合收割机收割速度过快,造成部门玉米棒进入到割台时撒漏到地里。
现场勘查过程中,县农机局工作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0条第二款“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作业方应当无偿返工或者减收作业费;因作业质量造成损失的,作业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耐心地说服教育和现场原因分析,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选取不同的3个标点10平方米,共同收集散落在雪地里的玉米进行鉴定。
经过3个多小时雪地里采集收割总损失率基础资料,清洗去杂、筛选烘干、科学测算、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种植户张某同意70亩玉米地共计损失11吨,机主白某同意按照市场收购价赔偿14600元,农户也不再追究机主的其它责任。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这起农机作业质量纠纷得已圆满解决,有效保障了双方的合法利益。(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