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今日国家发改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促进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
《通知》要求,将深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收费,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央及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在铁路货物运输领域,包括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下同)、港口集疏运环节违规收取各类政府性基金(附加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变相收取。
在铁路货运杂费方面,《通知》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对现有铁路货物运输杂费进行逐项梳理,取消没有实质服务内容或相关作业成本应通过正常运价补偿的收费项目,归并服务作业内容相近的项目;对保留的项目,进一步完善计费办法,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地方铁路运价水平上,《通知》要求,由地方管理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专用线服务收费,已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地方应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并适当盈利的原则,科学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现行运价水平、收费标准明显偏高的,应在认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降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关地方应积极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运价水平、收费标准,必要时通过开展运营收支情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等方式,推动经营者降低偏高价格收费。
此外,《通知》还对专用线代维等服务收费管理、经营者收费行为、工作组织实施等进行了要求。《通知》指出,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将跟踪各地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