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金钟律师被杀一案刚刚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落幕,但律师被杀这一阴影总是会让人难以抹去。律师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权益的重要职业群体,其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殊不知,诸多的律师在光鲜亮丽的背后却饱尝着太多的风霜。试问:倘若连律师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有效保障的话,又何来谈帮别人维护权益呢?更可怕的是如果律师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可能会到达“人人自危”的地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势必会更为艰辛。可悲可叹的是,由于社会观念、法律制度以及律师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如此不堪之行径不仅仅使律师执业风险大大增加还让为其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受到威胁。为此,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为律师执业权益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从国家行政方面,构建完整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体系。
1、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多方位加大法律宣传,让百姓真正的了解律师职业的重要性。律师容易成为伤害对象还与社会对律师的偏见有关。一部分来源于某些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某些政府公职人员总以为律师就是一个“多事鬼”,到处挑刺,找人麻烦,加之平日里手中权力的作祟,打心眼里就不能理解法治政府的真正含义;当然社会中也有不少人对律师的简单印象就是别人出事,律师赚钱。律师在当事人之间和有关部门之间奔走协调时,也容易得罪对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这或许就是“打的就是律师”、“律师算个什么东西”说法的由来。
2、完善律师参政议政的渠道和机制。提高律师代表在人大、政协中的占比率、推动律师担任各级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推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等方式,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了解,以政府对律师的尊重带动全社会对律师的尊重。
3、完善律师到行政机关、职能部门调取证据的机制。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难免要到行政、职能部门调取证据,行政机关应该向律师提供自己拥有或保存的登记材料或证件材料,供律师查阅或复印等。
二、从司法体制方面,强调司法独立,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消除职业报复。当前,律师在与公、检、法打交道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个事实:即律师跟他们互不“买帐”,相互间存在着职业间的同行相轻,缺乏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甚至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职业分工之间及法律制度运作时的“内耗”。在建设一个完全法治化国家的进程中,这种局势是非常不利的。 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强调司法独立,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消除职业报复,律师与公、检、法等国家权力机关同心协力,为实现法治作出各自的努力!
三、从立法方面,明确侵害律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刑事或者民事法律责任。尽管新《律师法》第3条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样笼统的规定对于实务中难以预料的人身权利侵害而言是明显不够的。所以,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考虑制定专门具体的条文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予以惩罚,甚至可以规定相应的刑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以制裁。
其次 ,建立健全律师人身权利专门保障机构,对有关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进行相对集中的处理。
综上,社会各界都应该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与人身权的保护,律师作为维权代表其人身权利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平等对待,只有律师的人身权得到了有效保障才有可能帮助当事人保障权利、维护权益以及争取利益。(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