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29日讯 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崂山巴士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崂山巴士公司以病假期满未及时参加工作与夏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查实并无证据证明崂山巴士公司曾向夏先生邮寄上班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崂山巴士公司赔偿夏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夏先生曾经是崂山巴士公司的一名驾驶员,2016年7月因生病请假,享有6个月医疗期,病情康复后,崂山巴士公司称曾向夏先生邮寄送达了上班通知书,夏先生与公司一直有劳动纠纷未解决,夏先生以病假为由没有参加正常工作,2016年12月份经公司催告复工后,仍未参加工作,崂山巴士公司认定夏先生12月份属于旷工状态。根据崂山巴士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减发当月全部奖金。对此下夏先生并不认可,在休假期间填写过假条,而且没有收到邮寄的复工通知书。为此夏先生向法院申请崂山巴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6年所拖欠工资。
夏先生要求崂山巴士公司返还2016年1-2月及7-12月所克扣工资,崂山巴士公司以夏先生2016年工资表证明没有无故克扣夏先生工资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夏先生2016年2月工资差额355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12月30日解除,双方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夏先生与崂山巴士公司均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查实,崂山巴士公司虽称向夏先生邮寄送达了上班通知书,但崂山巴士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查到邮递记录,夏先生称未曾收到该通知书,法院经查实认定崂山巴士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崂山巴士公司提供的应发工资台帐中显示夏先生2016年12月应发金额为2870.58元,但因崂山巴士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夏先生。法院最终判决崂山巴士公司赔偿夏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6年12月工资共计22142.58元。信网见习记者 孙宝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