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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7〕2号)

时间:2017-02-22
赣保监罚〔2017〕2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萍乡市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跃进北路28号

主要负责人:李卫

当事人:刘明顺

身份证号:36030219620808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萍乡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邓仲明

身份证号:36030219621129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萍乡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经理

经查,2016年,人保财险萍乡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萍乡市分公司罚款22万元。刘明顺、邓仲明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明顺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邓仲明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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