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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7〕3号)

时间:2017-02-22
赣保监罚〔2017〕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6号

主要负责人:许建民

经查,2015年,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在电话销售业务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江西省分公司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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