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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2017〕2号

时间:2017-04-01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魏玉倩、时亚利、汲栋才、田利敏、李江、贾鹏:

当事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8层

负责人:郭艳杰

当事人:魏玉倩

身份证号:13040219711005XXXX

职务: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运营部风险管理岗

住址:邯郸市邯山区黎明街3号

当事人:时亚利

身份证号:13010519660718 XXXX

职务: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运营部经理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环西路20号

当事人:汲栋才

身份证号:13040219771005 XXXX

职务:时任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邯郸市邯山区贸易路100号

当事人:田利敏

身份证号:13040319711020 XXXX

职务: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银保部经理

住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3号

当事人:李江

身份证号:13040319700322 XXXX

职务: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银保负责人

住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8号

当事人:贾鹏

身份证号:13013019870123 XXXX

职务: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泰人寿邯郸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理赔业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魏玉倩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运营部风险管理岗,汲栋才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总经理,时亚利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5年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贾鹏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理赔业务部分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责令停止接受邯郸辖区银保渠道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魏玉倩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汲栋才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亚利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贾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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