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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2017〕3号

时间:2017-04-01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中长街分理处: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中长街分理处

营业地址:邯郸市鸡泽县中长街中段西侧文化广场对过

负责人:梁利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中长街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中长街分理处”)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行中长街分理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农行鸡泽中长街分理处代理销售的部分保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档案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农行中长街分理处代理销售的部分保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农行鸡泽中长街分理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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