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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监罚〔2017〕4号

时间:2017-04-01
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李志峰: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7号A区一层、三层

负责人:李志峰

当事人:李志峰

身份证号:13010519731017XXXX

职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李志峰时任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业务档案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夏人寿河北分公司罚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志峰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保监局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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