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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将完善

时间:2017-06-03 21:19:52

本报记者 周松林 王兴亮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终止上市和信息披露监管,强化分级基金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近期对《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基金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程序。引入上市委员会审议机制,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基金上市申请和终止上市事宜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二是完善小规模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明确了迷你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条件和处理程序,同时为保证基金终止上市业务的平稳实施,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增加了基金终止上市观察期,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相关情形在观察期内未消除的,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为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后规定期限内采取基金转型或清盘等终止上市实施方案,持有人可在基金终止上市后通过赎回或财产清算等方式退出,期满仍未完成实施方案的,基金将按规定被终止上市。

《征求意见稿》引入分类监管的思路,对分级基金实施更严格的退市条件,增加“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份”作为分级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情形。并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交易所会员在基金可能或已经触发终止上市条件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加强风险提示。

三是加强对特殊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上市时应当有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交易所会员应当加强上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四是加强监管,优化业务办理。要求基金运作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进一步明确对违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负责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取消常规业务例行停牌;简化基金上市申请材料;缩减上市申请的办理时限;大幅精简和优化信息披露章节的内容。

上交所明确,增加终止上市观察期;分类监管,对分级基金实施更严格的条件;持续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产品特点,自行选择终止上市方案。

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上市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一是加强对特殊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基金管理人及本所会员应当加强对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保护,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基金投资。二是严格基金上市条件,本所规则对相关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作出规定的,基金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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