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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环境鉴定标准立法 设立公益诉讼基金 引入惩罚性赔偿 北京法院今通报――两年受理10起环境诉讼案

时间:2017-06-05 21:20:15

法制晚报讯 (实习记者 周蔚)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为回应社会关切,北京四中院公开通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情况。

通报指出,两年来,北京四中院目前已经受理10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案件数量居全国之首。

此外,针对审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四中院还提出加强环境鉴定标准立法、设立公益诉讼基金、引入惩罚性赔偿等一系列建议。

特点 北京受理环境诉讼案最多 4起涉大气污染

据介绍,2015年至2016年两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37件,目前,北京四中院已经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量上居全国之首。

这10起诉讼案件以涉及大气污染和土地水资源环境污染为主。4起涉及大气污染的相关诉讼中,3件涉及汽车污染物超标排放,1件涉及燃煤锅炉超标排放。

对于非大气污染类的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环境侵权行为导致多种损害事实并存,即环境侵权行为导致土地、水资源、生态等综合受损。

如检察机关起诉北京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书认为该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环保措施,通过加热、挤压、切割、表面清洗、喷涂、包装等生产工艺对铝棒进行加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通过管线排放到院内东侧无任何措施的渗坑内,对环境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类型

诉讼类型 案件数 其中 案件数

大气污染 4 汽车污染物超标排放 3

燃煤锅炉超标排放 1

土地、水资源环境污染 4

产品环境安全责任 1

生态环境和固体废物污染 1

建议 加强环境鉴定标准立法 设公益诉讼基金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鉴定问题是审理的难点,无论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损害认定,还是评估环境影响、修复工程造价、生态补救措施、替代性修复方案,均需要专业鉴定评估。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仅有29家鉴定机构,处于较为缺乏的状态,我国涉及鉴定的立法也存在不足。对此,北京四中院建议加强涉及环境鉴定标准方面的立法,弥补鉴定标准不足。建议尽快增加设立环境鉴定机构,加强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的审核管理,规范环境鉴定程序,储备与培养环境鉴定专业人才,为审判提供助力。

此外,还建议加强公益诉讼案件费用保障与资金账户的建立,通过多种途径,力争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或公益诉讼基金,以确保赔偿金能够形成环境专项资金“蓄水池”和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供水池”。同时,建议设立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专门执行生态环境系统工程修复的机构,对造成的环境损害予以全面修复、综合治理。

在公益诉讼中强调预防性立案,是因为如环境破坏等损害公益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损害发生后很难恢复原状,而且恢复的成本巨大。因此在公益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采取司法手段加以预防排除有其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被告往往承担高于实际损失的责任,用以实现司法的制裁、遏制、惩罚功能。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补偿性赔偿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并不能达到完全赔偿,比如环境损害在损害时并不能评估其后的严重性,在修复时往往时过境迁,修复成本随时间发生变化,而引入惩罚性赔偿能够适当的解决相关问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不仅符合惩罚性赔偿成立的要件,还发挥预防遏制环境侵权的功能。

典型案例 首例调解审结公益诉讼案 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据了解,在今年3月底评选出的“2016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中,北京四中院有三起案件入选,两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备受关注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和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

这是北京市首例调解审结社会组织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范围上未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调解方式,以一案解决数案,并及时保护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利;

二是能够通过调解全面及时地将污染源拆除和恢复生态环境原状,案件调解同时,执行已经完成;

三是在责任上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这种向社会公开当事人承担责任内容,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行的公益诉讼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实习记者 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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