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记者 闫瑾 王晗)6月6日,市场盛传监管层向多家基金公司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收取浮动管理费指引(初稿)》(以下简称《指引》)。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证实,确实收到关于浮动管理费的相关监管文件。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指引》对上述两种浮动管理费基金的相关规则均有细化。对于采取提取业绩报酬的基金,应当引入发起式资金模式,值得一提的是,发起式资金对应的基金份额在业绩报酬基金运作期间不得赎回,如果赎回上述基金份额,则后续不得再提取业绩报酬。根据“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以及“发起式基金中,管理该业绩报酬基金的基金经理出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的要求,管理浮动费率基金的基金经理至少需要跟投100万元。盈码基金研究员杨晓晴表示,浮动管理费类似于私募基金的收费模式,其门槛提高,会将部分有志于此的基金管理人拒之门外。
据了解,浮动管理费基金分为“支点式”上下浮动管理费基金和提取“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基金。前者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收取的管理费与基金的业绩表现直接挂钩,管理费在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下浮动,后者的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基础上,当基金的业绩超越预先设定的基准时,按照超额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附加管理费。
同时,《指引》还规定了管理费浮动空间,管理费向上浮动,应当不超过基础管理费的50%。管理费上浮后,收取的年度总管理费用,不得超过考核期内平均资产规模的5%。
此外,《指引》还要求浮动管理费基金需要满足债券基金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对此济安金信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博客,微博)表示,《指引》的下发主要是针对未来想采取浮动管理费的发起式产品,对于目前市场上的老基金,不会有所改变。
对于《指引》下发的意义,杨晓晴表示,浮动费率模式改变了基金旱涝保收的传统模式,可以更好地激励基金管理人追求绝对收益,更加审慎和负责地管理基金资产。而且,加强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有助于避免投资者过度承担投资风险。《指引》使得浮动管理费的收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浮动管理费的推广;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基金管理人过度收费,使得公募行业更加开放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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